
本案案情包括两节事实,一节是被告人陈昱霖于2018年1至2月间,向被害人分两次“索要”人民币共1100万元,吴秀波则要求被告人亲笔书写不公开二人关系、删除二人照片等隐私承诺书,再付款。 另一节事实是,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昱霖向吴索要钱款人民币4000万元。陈与吴达成分期4年支付协议后,吴在转账人民币300万元后,陈又要求一次性付清,并以进一步公开二人不正当关系等理由相威胁。 如今,判决仅仅认定后一节事实中后面索要3700万的(未遂)行为构成犯罪,而没认定已经支付的300万元为“既遂犯罪”的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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