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是否存在共同财产的可能性,并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分割呢?答案是:存在!
结合相关规定,可有:
1. 房子由男方婚前全额出资购买
» 如果离婚前房屋已经登记到女方名下,那么房屋的性质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女方可以主张分割,按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原则处理。
» 如果离婚前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房屋的性质仍为共同所有,女方可以主张分割,但是男方可以多分。
» 如果离婚前房屋仍登记在男方名下,则该房屋为男方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女方不能主张分割。
2. 房子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付首付,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此时,如果离婚前房屋登记在男方,那么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处理的规则为:
(1)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
(2)协议不成的,房屋归男方,但是男方应当对女方以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另,如果离婚前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原则分配。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原则”,也即《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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